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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核基数流程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月申报和核定相关规定如下:
    (一)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分险种将应征缴信息发送给征收机构。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至10日按月申报缴费基数。为简化程序,用人单位可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约定当月没有变化时即按上月缴费额自动核定,否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核定当月的缴费额。
    (三)用人单位有人员增减变化时,应在当月1至10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人员增减表、补缴补差表、缴费申报汇总表等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定并将征缴信息发送给征收机构。
    (四)新增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业务受理时间为每月的11日至20日。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基数操作程序可参照上述第二项执行。
    (五)在按月申报和核定的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建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年一申报和核定的制度。每年3月1日至5月15日,用人单位以现有职工上年度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以此基数作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的个人基数申报标准。期间单位有人员增减变化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对于确实不具备一年一核条件的用人单位,由单位申请,并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的,可按原办法申报。参保单位申报的参保人员名册须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申报的个人缴费基数须本人签名确认。
    (六)申报工资基数的组成,依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确定。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114黄页信息网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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